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冠军体育(中国)财务资金使用与审批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风险,保障财务资金安全,依据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及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等管理制度规范要求,结合本校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冠军体育(中国)财务资金使用管理与审批,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要求,遵循“财权与事权”和“权力与责任”相匹配原则,实行 “谁主管、谁审批” 与“谁审批,谁负责”的使用与审批管理责任制,加强与规范各级管理者或项目负责人的管理权限与管理责任,切实保障资金使用与审批依法规范、公平合理、安全高效。
第三条 冠军体育(中国)财务资金使用与审批管理,依据财务资金性质及财务管理风险程度,综合考虑管理效能与管理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科学调控。
第四条 冠军体育(中国)财务资金使用与审批,原则上由学校财务负责人或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或项目财务负责人(统称审签人)“一枝笔”审签。执行“一枝笔”审签权力的审签人,对其所审签的财务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责。
执行“一枝笔”审签权力的审签人,应于行使“一枝笔”审签权力之前至少一个工作日,由所在单位(或项目)向校财务处报备并预留印鉴(审签人的亲笔签名或印章)。审签人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财务处办理变更报备手续。
特殊情况下,财务负责人无法亲自履行“一枝笔”审签时,经财务处处长同意,允许实行授权审签。确需实行授权审签的,财务负责人应出具“授权书”并送达财务处备案,“授权书”应明确授权范围与时间。被授权人依据“授权书”行使审签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根据“财务收支集中核算,财务资金统一调配”的财务管理机制,学校及下属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一)学校财务处可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和若干个一般存款(专项存款)账户;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含校办企业、校基金会、校工会、校商贸中心等),可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如因工作需要确须开设一般存款账户必须经学校批准同意,并报学校财务处备案;
(三)非独立法人但实行独立核算的后勤餐饮中心,可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外;
(四)校内其他二级及以下单位均不得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
(五)严禁以个人名义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公款私存;严禁私设“小金库”,擅自将应纳入学校财务集中核算、统一监管的资金,置于学校财务会计账务体系之外。
第六条 学校和二级及以下单位的财务资金不得向外出借,包括无偿或有偿的让渡使用。
第七条 学校和二级及以下单位对指定了专项用途的财务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指定的事项与用途合理使用,严禁转移挪用,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八条 学校财务资金使用与审批,包括财务支出和资金运用两个类项:
财务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资金运用是指学校为保证稳定可靠的财务支付能力,保持合理适度的日常支付现金流规模,保障冗余资金获得保值增值等目的,采取优化财务资金配置行为而发生的资金调度与运用。
第九条 学校财务支出分类,依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分类规范:
(一)财务支出按照目标功能划分为:事业支出(含基本建设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补助附属单位支出、其他支出等。
1、事业支出(含基本建设支出),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是指学校为提供保障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需要的基础设施设备而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支出)。
2、经营支出,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3、上缴上级支出,指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4、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学校用财政补助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5、其他支出,指上述1-4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捐赠支出、财务费用、其他费用等。
(二)财务支出按照经济用途划分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与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资本性支出及资产折耗等。
(三)财务支出按照预算管理划分为 :预算支出、预算外支出。
学校财务支出必须依据上述的分类及用途、预算管理规范、财务法规制度规定的各类(项)财务支出标准(资产折旧标准、费用分摊标准)、以及各类相关的管理规定与要求,做到依法遵规、高效节约使用,充分发挥财务支出的效能与作用
第十条 学校财务资金运用分类,根据资金的性质可划分为:财务结算收付资金调度、财务结算沉淀资金运用、事业结余和专用基金运用。
学校财务资金运用应严格按照上述分类,根据各类资金的属性与运用范围,依法遵规、安全高效的调度与配置资金,在优先满足保障预算支出的基础上,更好地实现财务结算沉淀资金、事业结余和专用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审签人)必须认真履行“一枝笔”审签职责,按照流程与规范,严肃认真办理审核签批手续,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资金使用事项,不得核准签批。对于相关手续不齐全的,应要求其补齐后再行审签。
第十二条 财务资金使用的经办人和财务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各项财务资金使用手续。财务会计人员对于未按有关规定经过财务负责人“一枝笔”审签的、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各项财务资金使用,不得办理。对于相关手续不齐全的,应要求其补齐后再行办理。
第十三条 下列财务资金使用与审批事项,属于“重大事项”范围:
(一)学校本级或二级单位的年度财务支出预算,及重大调整。
(二)学校各项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支出计划,及重大调整。
(三)学校财务资金用于经营性的股权投资。
(四)学校本级财务在预算之外的临时事项追加支出(单项)金额5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
(五)学校二级单位财务在预算之外的临时事项追加支出(单项)金额5万元以上的。
(六)学校本级或二级单位对学校岗位津贴或部门补助津贴项目,调高项目津补贴基础标准或增设新的津补贴项目。
(七)学校本级金额50万元以上、或二级及以下单位金额5万元以上的重大捐赠支出。
(八)依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和学校认为应列入“重大事项”范围管理的其他事项。
本条上列 “重大事项”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按照“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经过学校或二级单位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集体研究并同意核准后,由学校或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内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执行“一枝笔”审签,并经财务处处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
第十四条 下列财务资金使用与审批事项,属于“大额事项”范围:
(一)学校本级预算内的商品与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单次)金额在50万元(金额虽达50万元以上,但已明确列入“一般事项”范围的除外,下同)以上的,或预算外的商品与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单次)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学校二级单位(学院)预算内的财务支出(单项或单次)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预算外的财务支出(单项或单次)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三)学校二级单位(非学院)预算内的财务支出(单项或单次)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预算外的财务支出(单项或单次)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
(四)经学校批准的对外合作办学项目,依据签订的正式合同约定所应支付合作方的办学成本费用,一次支付金额50万元以上的。
(五)学校本级金额5万元以上、或二级及以下单位金额1万元以上的大额捐赠支出。
(六)学校认为应列入“大额事项”范围管理的其他事项。
本条上列“大额事项”范围内的事项,由学校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先行执行“一枝笔”审签后,再呈送学校业务主管校领导“复审签批”,并经财务处处长或处长授权业务主管副处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 下列财务资金使用与审批事项,属于“重要事项”范围:
(一)未列入“重大事项”、“大额事项”范围的非常规(临时发生的特殊事项)工资福利支出、商品与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等费用支出,以及资本性支出等财务支出。
(二)学校与供应方签订供应结算支付协议,以银行托收承付方式支付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费用支出。
(三)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专户的资金缴付;保障财务结算收付需求的日常资金(银行存款)调度。
(四)依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有关管理规定,以银行定期存款单方式,为学校财务结算沉淀资金和事业(专用)基金的保值增殖进行的资金运用。
(五)未列入“重大事项”、“大额事项”范围的其他捐赠支出。
(六)财务处认为应列入“重要事项”范围管理的其他事项。
本条上列“重要事项”范围内的事项,由学校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其授权执行人)或项目负责人直接执行“一枝笔”审签,并经财务处处长或处长授权业务主管副处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
第十六条 下列财务资金使用与审批事项,属于“一般事项”范围:
(一)学校每月集中统一发给教职工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等支出,由人事处负责核定,经人事处处长(或授权审签人)核准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后,送财务处进行核算汇总,经财务处主管副处长核准签字后,按照财务会计业务工作流程,经业务主管人员“审核签字”后办理支付。
(二)学校每月集中统一发给学生个人的奖、助学金和各项补助等支出,由主管科室负责核定,经学生处处长(或授权审签人)或研究生院院长(或授权审签人)核准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后,送财务处进行核算汇总,经财务处主管副处长核准签字后,按照财务会计业务工作流程,经业务主管人员“审核签字”后办理支付。
(三)非本条上述的第一和第二项(由学校每月集中统一发给)的其他常规性的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等费用支出,由学校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或授权审签人)或项目负责人(或授权审签人)直接执行“一枝笔”审签,并按照财务处财务会计业务工作流程,经业务主管人员“审核签字”后办理支付。
(四)非属于“重大”、“大额”、“重要”事项范围内的小额常规商品与服务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以及资产折耗及费用分摊等财务支出,由学校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或授权审签人)或项目负责人(或授权审签人)直接执行“一枝笔”审签,并按照财务处财务会计业务工作流程,经业务主管人员“审核签字”后办理支付。
第三章 专项规定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资金来源于国家或地方财政,并指定了专项用途的资金。财政专项资金须遵循本规定第二章“基本规定”的规范外,并应严格执行财政性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要求与管理规定(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管理规定要求,及学校相应制定的有关具体规定)。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
第十八条 非财政专项资金,是指资金非来源于国家或地方财政,并指定了专项用途的资金。非财政专项资金应遵循本规定第二章“基本规定”的规范外,并应按照出资方(国内外的企业、事业、社团等法人或自然人),与冠军体育(中国)依法签订的“合约”中的有关资金用途、使用管理等条款的具体要求执行,履行约定责任,保障资金使用。非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院)专项资金,是指学校(院)预算安排的,并指定了专项用途的资金。学校(院)专项资金使用与审批管理,应遵循本规定第二章“基本规定”的规范,并应严格依据立项审核批准的预算额度与用途执行。学校(院)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院)配套资金,是指学校(院)依规定要求,为财政或非财政专项资金所配套安排的资金。学校(院)配套资金使用与审批管理,参照其所配套的专项资金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外合作办学资金,是指学校或学院或部门经过依规程批准与校外单位合作开展办学活动的资金。对外合作办学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正式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遵循本规定第二章“基本规定”的规范。对外合作办学资金,原则上按实施项目实行收支预算管理与会计核算。
学校或学院或部门对外合作办学项目经批准后,应及时到财务处收费管理科办理项目收费立项登记备案,依规使用相应收费票据。没有经过依规程批准的对外合作办学项目,不予办理项目收费立项登记备案。未经办理项目收费立项登记备案的项目,财务处收费管理科不予提供收费票据,不予办理对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入账手续。
对外合作办学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学校财务账户内,统一收入在先,各方分配于后,学校与校外合作方的收入分配,依照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或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学校与各学院或部门的收入分成比例,依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或有关批示意见办理。
第二十二条 捐赠资金(资产,下同),是指国内外的企业、事业、社团等法人或自然人无偿提供的资金。包括指定了专项用途的限定性捐赠资金和未指定具体用途的非限定性捐赠资金。对于限定性捐赠资金,应认真按其与冠军体育(中国)签订的捐赠协议中有关资金用途、使用管理等条款的具体要求执行,必要时可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对于非限定性捐赠资金,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学校基金会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校基金会章程》、《校基金会财务制度》规定,可以校基金会名义直接接受与使用管理捐赠资金。校基金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表)和审计报告,均应向校财务处报备。
学校工会和非独立法人的二级及以下单位接受捐赠资金,应报经学校同意并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的统一监管。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遵循本规定第二章“基本规定”的规范,依据项目审核批准的预算执行,并依据科研项目资金来源的提供方的具体使用与管理要求,加强服务与管理。涉及冠军体育(中国)科研项目的协作费划转拨出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书面申请,提供合法、有效的科研合作协议书,审批实行科研处处长和财务处处长“双签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财务预算支出中实行由业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业务经费,各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应依据本规定的基本规范要求和部门实际管理要求,分别制定本部门 “归口管理”的业务经费的管理办法,经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并报财务处核准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备购置费支出预算的二次分配,由财务处与资产管理处会商确定,并由财务处与资产管理处联合行文下达,设备购置的日常具体管理工作由资产处归口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财务支出,实行基建管理处处长和财务处处长“双签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银行账户的“存款对账单”和“余额调节表”,实行财务处处长和审计处处长“双签制度”。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所属各单位和人员,凡涉及学校财务资金使用与审批事项,均应遵守执行本规定,不得违反。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财务资金使用与审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可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除责令改正,应给予适当的通报批评教育;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违规或渎职失职行为者,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地427号)、《关于坚决清理和制止“小金库”的决定》(外经贸学监察字[2007] 13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下列情况为违法违规或渎职失职行为:
(一)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学校财务资金流失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学校财务资金的。
(三)私设“小金库”,或将学校财务资金置于学校财务处的统一监管之外的。
(四)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公款私存的。
(五)超越职责权限,擅自动用学校财务资金的。
(六)授意、指使、强令其他人员违反规定,非法占有、挪用学校财务资金的。
(七)未经学校批准,以冠军体育名义私自立项收费的。
(八)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认定属于违法违规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的财务资金使用与审批事项凡涉及外汇、现金、银行支票的使用管理的,除遵循本规定并应按照学校制定下发的外汇、现金、银行支票的使用管理专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或修订。